今天,“学长”加藤也依然没有去大学,而是从早上开始就在老家的房间里无所事事地躺着。
自从夏天以来,他就一直无法出门,每天过着颓废的生活。
说到底,之所以会沦落到被迫过这种生活,全都是因为春天时进入大学的那个“学妹”。
她本是加入自己社团的新生,一个自己看上的可爱女孩。当得知她其实是仿照人类制造的机器人时,说实话,心里想的是“什么嘛……”。但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她是“自我成长型仿生人”这种相对稀有的产品,而且外部访问权限很容易获取时,他不禁为这绝佳机会的到来而笑个不停。
之后他所做的,无非就是伺机将她据为己有。趁着欢迎新生聚会的归途只剩两人独处时,对她进行了非法访问并夺取控制权,将她带回住处,随心所欲地改写操作系统和数据,使其成为自己的所有物并肆意使用,但没过多久就腻了,于是便丢弃了而已。
明明只是这么点事,不知为何却闹到了警察那里。自那以后,他被带回老家,被父母勒令禁止外出,结果落得个郁郁寡欢度日的地步。
不过,父母和家人也并非一天二十四小时都在家,趁他们外出时偷偷溜出去倒也不算太难。
“真无聊啊。”
到了晚上,还能在网上和志同道合的人聊天、交换信息。但白天,尤其是上午,大家都要工作或上学,很难找到玩伴。
所以很自然地,在父母和家人因工作等事情出门后,他就随心所欲地躺着,过着昼夜颠倒的生活。
这期间,家庭法院发来过几次调查传唤。他写了份申诉书送过去,声称要就(犯罪)行为是否成立进行抗辩,因此不接受社会调查。那之后,对方就再也没来联系了。
警察那边啰里啰嗦烦人得很,但相比之下,家裁说到底不过是个三流机关,老实说根本不值得理会。
今天父母出门后,该做点什么打发时间呢?
好久没出门了,出去一下也不错。
然而,他今天的计划在此被打断了。
“马上到门口来。”
被父亲叫到门口,只见那里站着几位身着西装的男性。
虽然感觉像是下级公务员那种寒酸的打扮,但和警察不同,是文职人员的身材。
“是加藤君吧?”
其中一名男子问道。
“搞什么啊,一大早的。”
不知道是什么人,没约好就闯上门来,他不由得火大地口出恶言。
旁边的父亲一脸苦不堪言的表情,但男人们似乎并不在意。
“我们是家庭法院的。法官已对你签发了‘同行令’。因此,现在要将你带往本厅。”
自我成长的尽头 Different Story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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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自食其果
【(1)前半 实则可怕的少年法·带走当事人】数日前
家庭法院
法官室
与检察官原则上拥有独立办公室不同,只有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院长、地方法院及家庭法院的院长、支部长级别的法官才能拥有独立办公室。
除此之外的大多数法官都没有独立办公室,通常在法官室里,由一名部门主管(俗称“部长”,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和数名陪席法官,总计3~5人左右在同一间房间里摆放办公桌。
法官室的布局能体现出该部门法官的风格,有的法官室将桌子围绕房间中央配置,也有的像普通办公室那样采用岛型布局,甚至据说还有法官室里的法官们关系极差,为了避免互相照面而全都背对而坐。
在这个部门,采用的是标准的布局:房间中央摆放会议桌,法官席围绕其周围。
在中央,负责本案的法官、家庭法院调查官、法院书记官正聚集在一起召开“三方会议”。
在少年案件中,移送的同时,所有文件和证据都会从侦查机关送至法院,因此法官可以事先阅读这些材料,充分形成心证后再进行审判。
这一点,与刑事审判中,起诉时原则上只有起诉书会送至法院,在实际庭审开始并完成开头程序(≈所谓的“认罪答辩”)之前,法官无法查看起诉书以外的资料(起诉书一本主义、排除预断原则。刑诉法第256条第6项)有很大不同。
而在少年案件中,收到检察厅移送案件后,通常由法官发出调查命令,家庭法院调查官据此对少年进行调查。
这项“调查”基于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专业知识科学地进行(少年法第9条,少年审判规则第11条),家庭法院为此不仅配备有作为专业职员的家庭法院调查官,还配备有作为技术官员的医生和护士。
在这次应调查官要求召开的会议上,负责的调查官报告了案件移送后的经过和少年的状况。
“本案少年目前依然持续不响应调查传唤。少年现在是私立大学的学生,但似乎不去学校,一直待在家里。”
另一方面,对于调查官通过邮件寄送的“少年情况询问书”,对方虽然回复了,但内容写着因否认犯罪故拒绝回答。
“不过,根据警方动向观察,他似乎也并非一直闭门不出,偶尔也会外出。此外,根据日前私人通告时提供的资料显示,少年将本案盗窃的赃物——一种被称为‘仿生人’的、外观酷似人类女性、精巧制造的机器人——用于拍摄、制作并上传到视频网站等,反复进行着刺激被害人情绪的行为。在交友关系方面,不仅没有收敛,反而与那些煽风点火的人随波逐流,情况不容乐观。”
“调查官认为其不良行为正在深化吗?”
“是的。”
对于法官的提问,调查官点头。
“那么,就需要带走了……关于处理前景,调查官是否考虑过设施收容处理?”
“是的。虽然目前连面谈都还不充分,但从记录中窥见的少年资质以及近期的生活态度来看,从需要保护性这点来说,设施收容处理也无法否定。当然,本案属于特定少年,受到犯罪情节的限制,这方面也有影响。”
对于调查官的意见,法官抱起了胳膊。
“盗窃罪的犯罪情节也就是被害金额,所以最终还是如何评估赃物机器人的价值问题。记录上有什么显示?”
“作为证据资料,有被害报告、赃物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书、人形机器人的制造、销售业者的供述笔录,以及调查了销售价格、二手价格等的侦查报告书。只是,这些金额即使在案卷记录内部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我认为,对于像本案赃物这样,面向没有孩子的夫妇、用作孩子替代品的机器人——仿生人,似乎尚未确立统一的评估方法或客观的鉴定标准,因此评估金额、损害金额的计算恐怕会很困难。”
“虽说同样是工业产品,但和汽车、复印机之类的不一样吗……”
法官将视线落在桌上的案卷记录。
案卷记录中的赃物照片拍摄报告书上,附有大量从枫的面部到全身、从各个角度拍摄的照片。
“面向没有孩子的夫妇,作为真正女儿替代品的机器人吗……外观也相当接近人类,这样的话,从赃物用途来看,被害人主观价值的贬损似乎也会成为问题……这点我再稍微研究一下。那么,关于今后的进展,考虑到临近成年,以及否认情况下证据调查的日程安排,时间似乎不太充裕啊。”
虽统称为否认,但具体情况多样:有对犯罪成立本身进行抗辩的,有对犯罪嫌疑进行抗辩的,有承认有罪但对犯罪情节或被害金额进行抗辩的,还有对导致犯罪的经过、犯罪后的行动等情节关系进行抗辩的。根据否认形态的不同,所需的举证活动也不同。
通常的刑事诉讼中,这些举证活动主要由检察官承担,但在检察官不参与的少年审判程序中,法院也必须进行举证活动,据说这对不习惯此类事务的法院来说负担很大。
考虑到调查和审理所需的时间,照这样下去,时间耗尽导致超龄移送检察厅(法第19条第2项)将不可避免。
法官做出了决定。
“明白了。带走吧。少年连调查传唤都不响应,为确保其出庭,签发同行令也是不得已吧。那种情况下的执行会怎样?”
“关于这点,警方对执行表现出为难。可能与少年保护人的关系上存在各种问题。所以,执行将以调查官室为主体进行。另外,也无法调用侦查车辆,我们会安排大型出租车。”
“明白了。基于这个前提签发同行令。”
家庭法院在少年审判需要时,可以将少年送至少年鉴别所(观护措施。法第17条第2项)。
而对于实际上未被羁押的少年,家庭法院采取观护措施,俗称“(带走当事人)”。
观护措施,有时和成人一样是为了防止逃亡或毁灭证据,但也有少年特有的情况,例如认为有必要进行身心鉴别时,或需要紧急保护少年时,也可以将其送至鉴别所(顺便一提,未满18岁时,即使尚未构成犯罪,但生活态度有问题、将来有犯罪可能性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此措施(虞犯)。
此外,当少年或保护人不响应调查、审判或这次“带走当事人”的传唤时,家庭法院可以签发一种称为“同行令”的令状,强制将少年或保护人带至(押送至)法院(法第11条第2项)。
此同行令,除警察官外,保护观察官、家庭法院调查官、法院书记官等也可以执行(法第13条)。
然后,在所有准备就绪的那天。
法官签发了同行令,命令家庭法院调查官等人于次日一早前往加藤少年家,执行同行令(执行指挥)。
“那么,我们将执行同行令,请两位家长暂时到里面去一下。”
或许是听到了动静,不知何时加藤的母亲也来到了门口。
家庭法院的调查官体贴地建议,以免他们看到执行场面。
“不,没关系。因为工作关系我明白,请当面执行吧。你到里面去。”
确认母亲从视线中消失后,调查官告知加藤。
“那么,现在执行同行令。上午8点57分。”
旁边的职员抓住加藤的双臂,给他戴上了手铐。
他就这样被职员们包围着,不由分说地被带到了停在门口的海狮牌大型出租车上。
载着加藤的车立刻出发,完全遵守法定速度,缓缓驶离。
门口,只有表情严肃、默默目送的父亲,以及在他身旁崩溃哭泣的母亲。
这真是晴天霹雳、转瞬之间发生的事情。
凭借同行令,载着正被带往法院途中的加藤的车辆,径直驶入了家裁的押送车专用停车场。
入口的卷帘门关闭后,同乘的职员催促他下车。
没有窗户的金属厚重门。
穿过那道门进入羁押区域后,里面的书记官告知了时间。
从此刻起最多可继续拘束24小时(法第17条第2项),在此期间家庭法院将决定是否采取观护措施或予以释放。
加藤被带入的"同行室"是一个只有长椅的简陋小房间,窗户装有铁栅和遮挡物,无法看到外面的情况。
墙上挂着一块写着"注意事项"的牌子,上面说明了沉默权和辅佐人选任权。
或许是因为很多人读不懂难写的汉字,所有汉字都体贴地标注了假名。
加藤等人在那里等待了相当长的时间。
期间不允许做任何事或交谈,只能默默坐着。
"准备就绪。请开始。"
进入写着"观护措施室"的房间,前方有一张大桌子,正面坐着一人,其左右两侧各横向坐着一人。
加藤被安排在中央的椅子就座,手铐被取下。
押送的官员随即在他正后方的长椅上坐下。
正面的男子开口。
"那么现在开始,将启动判断是否对你采取观护措施的程序。我是法官,左右就座的是家庭法院调查官和法院书记官。首先确认一下,你的名字是?"
"突然把人带来是什么意思"
"你的名字是?"
法官重复询问。
"摆什么架子。你们才该先报上名字"
"未陈述姓名。出生年月日是?"
"是我在问你们。摆什么架子"
"未陈述出生年月日。住址是哪里?"
"听人说话啊"
"保持沉默未作陈述。职业是什么?"
"不知道啦,真是的"
"身份确认询问均拒绝回答。
那么现在开始,将告知你的非行事实并听取你的辩解,但你拥有沉默权。你可以始终保持沉默,也可以拒绝回答个别问题。此外,你还拥有辅佐人选任权,可以选择律师作为辅佐人。如果被采取观护措施时没有认识的律师,可以通过当班辅佐人制度,由律师协会无偿派遣律师一次,你也可以就选择辅佐人等事宜进行咨询。有需要时请向收容地的工作人员提出。"
法官完全不在意加藤的发言,有条不紊地推进程序。
"那么现在宣读非行事实。
'该少年于〇年〇月〇日下午〇时许,在东京都〇〇区〇〇丁目〇〇号道路上,窃取了雾岛哲司等一人所有、被称为"枫"的机器人一台(小村重工制自我成长型安卓,机体编号KED-01号,型号OMR/MT-SG26F-Y,除软件外机体本体价值不详,推定约合450万日元)。'
以上事实作为构成盗窃罪,由检察厅移送而来,关于这一事实,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都说了跟你们没关系,烦不烦啊"
"那么将如此记录。"
法官说道,并未特别追问。
"收容鉴别所时的通知地址是您家中的父亲,对吧?那么现在已将你所述内容整理成文件,请确认。"
书记官站起身,向加藤出示并宣读如实记载了他发言的"观护措施程序陈述记录书"。
"若无误,请在此签名,并用左手食指按指印。"
"我说不要呢?"
"这是自愿的,所以没关系。"
书记官在记录书末尾注明'以上内容记录并宣读后,其声称"不要"并拒绝签名按指印',提交给法官。
"那么,现在将你送往(收容于)少年鉴别所。期限为两周,有可能再延长两周。此外,若你对事实有争议并实施证据调查,最长可再延长四周。程序到此结束,请执行决定。"
官员再次给加藤戴上手铐,并系上腰绳。
加藤被众人簇拥着带出了程序室。
与漫长的等待时间不相称的,是这不足十分钟的程序。
然后时间来到现在。
因枫的修理已完成,据说已从制造工厂寄回,裕也前往(?)白井律师任职的事务所。
完成一系列手续和确认后,裕也重启了枫。
"·········我的名字是枫,是女性型安卓,请多关照······……咦?……这里是?……我?……诶?…………裕也君?怎么了?"
"太好了……枫,欢迎回来。"
"是不是该先准备好替换的衣服呢?"
对抱着赤裸枫的裕也,受邀在场的女律师冷淡地说道。
之后,在给枫安装副CPU、穿衣服时,白井替换女律师进入了房间。
开口第一句,白井就以恳切详尽且不容置喙的语气告知了二人今后的安排。
"枫酱需要近期搬离东京,返回老家。这个方针不会改变,请做好相应准备。"
据说目前正在相关人员的协助下,为枫在老家准备接收环境。
一旦准备就绪,将安排她毫不拖延地返回老家。
"最晚,也会让你在秋天之前回老家。错过这个时机,就会浪费一年时间。"
……这是在说什么呢?
老实说,裕也和枫现在都满心不想见到白井等人,而且对枫来说,本应处于"受害者立场"的自己为何要单方面被迫回老家,这实在是无法接受。
话虽如此,枫现状是既无法返回大学,也无其他去处。对她的父母而言,本就没有理由支付高昂的滞留费用让她待在东京。
枫也明白这一点,也理解立场上无可奈何,但无法接受、难以释怀的心情难以掩饰。
即将与她分离的裕也同样无法掩饰不满。
对此态度,白井无奈地耸耸肩。
"对了对了。忘了说,那个加藤君,听说被家裁'提上去了'。"
法院用"提上去"这种说法,不太常听到。
"'提上去'是什么意思?"
"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啊。简单说就是被带去家庭法院了。就是所谓的观护措施,这会儿大概正在鉴别所里接受身心鉴别吧。"
"那就是说,被送进鉴别所了?"
"为什么突然这样?"
对此,连裕也和枫也不禁面露惊讶。
"没什么,好不容易收集了各种证据,结果对加藤君什么都做不了,总觉得让人窝火,所以就把整套文件交给家裁了。"
裕也和枫在朋友们的协助以及白井等人的帮助下,基本查明视频网站上公开的枫的裸体及性交场景的图像和视频是由加藤投稿的。
然而,虽然查明加藤是犯人,但进一步追究加藤具体的刑事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在现实中很困难,最终不得不放弃。
最多也只能要求视频网站运营商或接入服务商删除图像。
"所以就向家庭法院进行了'私人通告',认为存在应交付少年审判的事由。"
刑事诉讼,只有在侦查机关侦查犯罪,检察官据此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时才会启动(弹劾主义、国家追诉主义)。
原则上只有检察官能提起公诉,不像民事诉讼那样可由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独占主义·刑诉法第247条)。
但是,在少年事件中,原则上将犯罪少年送交家裁的是检察官(法第42条),但对于某些犯罪,司法警察员可直接将事件送交家裁(法第41条),对于虞犯少年,除检察官外,警察官也可基于固有立场进行家裁通告(法第6条第2项),对于适用儿童福利法的儿童,都道府县知事或儿童咨询所长也可送交事件(儿福法第27条第1项第4号)等,允许检察官以外的人向家裁请求少年审判。
更进一步,甚至允许家裁在调查中自行发现时(调查官报告·法第7条),或普通一般人偶然目击少年非行时,向家裁通告并要求将少年交付审判(少年法第6条第1项)。
不过,实际上当一般人声称目击少年非行而来时,由于作为判断机关的法院自行启动事件在公正性、正当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家裁基本会作为"不立案"处理,并应促使其向警察等侦查机关通报。
尽管如此,据说在实际系属中的余罪等来不及等待送交的情况下,会利用调查官报告进行立案。白井所做的通告,本身似乎也被作为不立案处理,但当时附上的资料,作为关于加藤盗窃事件需保护性的信息,通过家裁调查官传达给了法官。
"这是他自取灭亡。家裁极其反感在系属期间节外生枝。如果他就这样暂时什么都不做老老实实待着,本该顺理成章地在家接受审判,即使被判'有罪',最多也就是不处分或保护观察吧。"
这不仅家裁如此,警察、儿童咨询所、保护观察所、少年院等也都一样,一旦自己负责期间发生余罪等,往往会觉得"丢了面子"而勃然大怒,待遇明显趋于严厉。
"加藤君也是,明明在家裁系属期间,还特意把枫酱的视频传到网上,这只能认为是故意去扫家裁的面子……不知道是自信不会被发现,还是觉得被发现也没什么大不了,真是干了蠢事。和成人的刑事审判不同,少年审判是职权主义,家裁裁量权很大啊。"
成人刑事案件中,采取罪刑比例主义和责任主义,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违法性)及相应的可谴责性(责任),程序和处分几乎统一选择。
与此相对,少年事件重点在于教育和防止再非行,根据少年特性选择程序和处分,因此即使是轻罪,若之后行为有问题,法院可判断采取比通常更重的程序或处分(当然有限度)。
"加藤学长今后会怎么样呢?"
枫问道。
"谁知道呢。看家裁认真到什么程度。是丢了面子的惩罚程度,还是真的认为少年资质有问题……通常一个月内会开庭审判决定处分,但老实说,信息太少了。少年事件是不公开的。"
白井一副束手无策的样子摇摇头。
"不过,无论怎样发展,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确保他今后不再纠缠枫酱和裕也。如果他因为这次事件怀恨在心,今后变成跟踪狂一样黏着不放就麻烦了。从加藤君的行动来看,总觉得像是那种类型,所以趁此机会务必让家裁站在前面。家裁被记恨我们也没什么困扰。"
白井自卖自夸,仿佛这是个妙计。
当然,裕也暂且不论,枫并非单纯到会完全相信这种话。
"那么,你是想让我们做什么呢?一边催我们快准备搬家,一边特意说这种事。"
枫明显带着怀疑问道。
白井再次无奈地做了个手势。
"真拿枫酱没办法啊。正如你所察觉。其实家裁那边有委托过来。"
家庭裁判所很早就试图联系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的白井。
最初只是说,由于加藤少年否认指控,根据情况可能需要调查证据,届时希望确保相关人员出庭。
而这次因为加藤少年被收押,他们希望我们能配合迅速进行证人询问等工作。
在少年案件中,观察保护措施下的拘押期限有严格限制,原则上为4周,即使在否认案件等需要询问证人或进行验证的例外情况下,最长也只能拘押少年8周。
因此,像这次这样的收押案件,如果不迅速进行证人询问,就可能赶不上期限限制。不像成人刑事审判案件那样可以根据证人的方便安排询问日期,如果我们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他们可能会单方面采取传唤证人等措施。
“谁会受到传唤,取决于加藤的否认方式……枫的父母或裕也可能被传唤为证人。”
不过,裕也似乎没有重要到需要家裁特意进行证人询问的证据价值,所以即使要听取他的陈述,大概也只需要委托警察或检察官制作补充的参考人笔录(援助请求。少年法第16条)就够了。
“另外,关于枫……说实话,我也不太明白家裁打算如何将她看到、听到或经历的事情转化为证据。”
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可以利用的证据方法包括:
书证(证据文件)、物证(证据物品)、人证(证人、鉴定人、本人),
在公审庭或少年审判庭中,这些证据会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少年审判中的证据调查方法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2款)
· 书证:阅读、朗读(刑事诉讼法第305条)
(录音证据进行播放,影像证据进行放映)
· 物证:展示(刑事诉讼法第306条)
(在法庭或审判庭向诉讼关系人出示)
· 人证:询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或质问(第311条第2款、第3款)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或少年有沉默权和拒绝陈述权,因此不能进行“询问”,只能进行自愿的“质问”。第311条第1款)
此外,如果需要详细调查物品或场所,可能会进行“勘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如果需要专家的专业知识,可能会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在本案中,直接“目击”加藤行为的是枫。
因此,她所掌握的目击情况和受害情况信息,在事实认定上是最有用的证据(“证据价值”高)。
但是,枫是安卓机器人(机器人)。
如何将仅仅是机器的机器人“所经历的事实”转化为证据,采用上述哪种方法就成了问题。
在刑事诉讼法中,自然人以外的存在没有证人能力,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无法直接将枫的“证言”内容作为证据。
可能的方案包括:
① 将举证目的定为“发言的存在”,不是将枫所说的话作为证据,而是将名为枫的人形机器发出的声音的存在作为证据,为此将其记录的文件作为“作为证据物的文件”,视为非陈述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07条);
② 作为一种法庭内的勘验,在法庭内让枫发出声音,由法官通过五感将其作为证据;
③ 作为鉴定,让专家读取枫的记忆数据,将其内容书面化(文字、照片、图表)作为鉴定书,转化为证据。
等等。
在本案中,警察和检察官似乎采取了“鉴定说”,在侦查阶段进行了鉴定,从枫的记忆装置中再现并提取了记录数据,从这些数据中提取图像和声音,整理成文字和照片形式的“鉴定书”,已经作为证据送交家裁。
“那家裁特意是为了什么?”
“这个嘛……这是我的推测,家裁是不是想评估作为受害物品的枫的价值?”
在盗窃案等“财产犯罪”的案情中,受害金额是重要因素。
这个受害金额,基本上是指受害物品的经济价值。
不过,根据案件情况,受害金额有时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价值,被害人的心理价值也可能成为问题。
例如,被盗物品是受害者珍视的逝者遗物,并且犯人明知这一点而盗窃的情况。当受害物品对受害者来说非常珍贵,且犯人知道这一点时,案情会比不知道的情况严重得多。
“所以他们想亲眼看看枫吧。”
少年审判没有像刑事诉讼那样的传闻法则,因此也没有随之而来的证据能力限制。
所以,只要不是违法收集的证据,几乎任何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理论上也并非不可能直接将枫“所说的话”作为证据采纳。
不过,少年审判也准用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调查程序规定,所以无论安卓机器人多么像人,毕竟只是机器人、工业产品的枫,恐怕不能作为证人进行询问。
(当然,或许可以“作为事实调查”,参照参考人听取其陈述(少年审判规则第12条)。)
“少年审判不同于刑事诉讼,不需要采用严格的方法,程序选择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裁的裁量。所以很难猜测家裁在想什么……”
白井露出为难的表情。
“如果拒绝家裁的请求会怎么样?”
“如果被当作证人处理,可能会被传唤;如果被当作证据物品处理,可能会被下达提交命令或扣押。但他们会不会采取那么强硬的手段还不好说。不过,拒绝的话,对加藤君有利。我觉得只要不是无理要求,答应比较好。而且,这样一来,你不就有理由留在东京直到这件事结束了吗?”
白井笑着说道。
(在那之前,我们也得做个了结……)
虽然笑着,但想到老板律师给的参考资料,内心不禁感到焦虑。
(公审即后半部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