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十四年前,正好是我出生的时候,这个国家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
《关于需要以贞操带及束缚具等进行管理与治疗的疾病患者待遇的法律》,简称“需贞操带治疗法”。
我万万没想到,这部法律将会极大地左右我未来的人生。
法律条文通常枯燥无味、索然无趣。会主动去阅读的,大概只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吧。
但唯独这部法律例外。
实际上,我了解到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在被收容进设施之后。
我时常懊悔,要是事先知道这部法律的内容就好了……
无知真是罪过啊。
所以,我在此刊载这部法律的全文。
希望大家仔细研读这部法律,不要落得和我一样的下场。
唉,真是对自己的无知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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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需要以贞操带及束缚具等进行管理与治疗的疾病患者待遇的法律
(简称:需贞操带治疗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法旨在对无法自制强烈性冲动、恐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未成年人,从医疗及社会角度进行适当的治疗与管理,以保障公共福祉与安全。
第2条(定义)
1. “对象疾病”指未成年发情病及其他被认定对性冲动控制存在显著困难的疾病状态。
2. “需管理对象”指患有或高度疑似患有对象疾病,且被认为存在社会风险者。
3. “设施”指根据本法设置或指定的管理治疗机构,包括入住式设施和通勤式设施。
4. “贞操管理器具”指贞操带、贞操胸罩、GPS颈圈、手铐、脚镣等金属制、难以破坏且配有锁闭机制的装置,用于限制、监视需管理对象的性冲动及行为。
5. “未成年人”指未满20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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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指定及入住措施
第3条(指定要件)
1. 若在对象疾病的简易检查中被怀疑为阳性,无需等待行政当局的最终判断,现场检查官可依据权限强制立即入住。事后需向行政机关及医疗审查会报告。
2. 一旦被指定为“需管理对象”,直至20岁前不可从管理对象中除名。
3. 对未满20岁且一度被判定为阳性者,禁止在满20岁前再次进行检查。此外,即使因事故进行了第二次检查并获得阴性判定,仍按阳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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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措施及紧急措施
第4条(筛查检查)
1. 要求相当于初中生及以上年龄的男女,每年接受两次筛查检查。
2. 若在筛查检查中被判定为阳性,立即视为需管理对象,适用措施入住或紧急措施入住。
3. 不对相当于小学生及以下年龄者进行筛查检查。但若疑似罹患对象疾病,则依据本法作为需管理对象处理。
第5条(入住及通勤)
1. 相当于小学生(以下包括“相当于小学生及以下”)的需管理对象,仅限于监护人监视体制完备的情况下方可通勤。但相当于初中生及以上者,原则上必须过完全入住生活。
2. 即使不是需管理对象,若自主希望入住或通勤,设施不得阻碍。
3. 需管理对象须在本法规定的管理下接受治疗,并同意基本人权受到部分限制。
第6条(措施入住)
1. 若需管理对象被高度怀疑患有对象疾病,恐对社会造成重大风险,基于现场检查官或专科医生的诊断,无论监护人及本人意愿如何,均将其采取措施入住设施。
2. 实施措施入住后,须迅速向行政当局及医疗审查会报告并获得追认。
第7条(紧急措施入住)
1. 若需管理对象表现出突发性且强烈的性冲动,社会危害风险显在化,可由设施职员或指定医生两名以上判断实施紧急措施入住。
2. 紧急措施入住后向行政当局事后报告,若医疗审查会认为恰当,则转为正式措施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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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贞操管理器具及基本人权的限制
第8条(贞操管理器具的佩戴义务)
1. 需管理对象有义务每日24小时佩戴贞操管理器具。器具必须为金属制,不易破坏,并配有锁闭机制。
2. 贞操管理器具的穿脱,仅限于因医疗或卫生管理目的,在设施许可的情况下,于专职职员在场时临时进行。除此之外的穿脱不被允许。
3. 上衣禁止穿着长度足以遮盖贞操带者。下衣的穿着全面禁止。
4. 需管理对象不得擅自触碰器具,或剧烈摇动贞操带、贞操胸罩。此类行为将被视为自慰行为,成为惩罚对象。
5. 即使在生理期间也强制必须持续佩戴贞操带。
第9条(束缚具的使用及双上肢切断处置)
1. 需管理对象需使用手铐、脚镣、颈枷等,在锁闭状态下生活。手铐需连接锁链锁在贞操带的D形环等处,或锁在另一只手铐上生活。
2. 脚镣需始终以锁链相互连接并锁闭。根据设施政策或负责人的判断,也可对锁链进行焊接。
3. 束缚具可具备为防逃脱及强力行动限制目的、根据需要增强强度的形状或追加锁闭结构。
4. 作为束缚的一种形态,可包括双上肢的切断处置。接受双上肢切断处置的需管理对象可免除佩戴手铐,但不禁用束缚断端的器具。
第10条(外出时的监视及锁闭)
1. 设施入住中的需管理对象若因特定目的被例外允许外出,必须将其佩戴的枷具之一用锁链锁在地板、柱子等处,或由具备资质的职员采取牵引等防逃脱措施。
2. 需管理对象必须抑制性冲动,不得性兴奋。
第11条(禁止性兴奋)
需管理对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性兴奋。若确认存在兴奋行为,将适用惩罚房收容等严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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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治疗及惩罚
第12条(治疗与设施配置)
1. 依据本法被指定为需管理对象者,须在专业医疗人员的指导下接受治疗及教育项目。
2. 各区域(相当于都道府县)须至少设置一处入住式设施及通勤式设施,配备规定数量的医生及检查官。
3. 禁止相当于初中生及以上年龄的需管理对象未经许可离开设施。入住式设施有义务具备坚固结构,使需管理对象不易逃脱。
4. 相当于小学生及以下年龄的需管理对象若从自家通勤,前往其他管理区域需事先申请,且不允许出国。
第13条(惩罚房及矫正教育)
1. 违反设施治疗方针或规则的需管理对象,将隔离至惩罚房,实施再教育项目。期间由设施方根据违反行为的严重性决定。
2. 惩罚房收容期间,使用排泄管理贞操带等完全控制其行动,并限制与外部接触。
3. 若存在破坏束缚具或规避贞操带保护以获得快感等行为,可科以双上肢切断处置、终身管理锁闭生活等更严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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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成年时的检查与最终解除
第14条(20岁时的检查及解除条件)
1. 年满20岁的需管理对象每月接受一次简易检查。仅在连续一年以上确认对象疾病为阴性的情况下,方可解除管理指定。
2. 若未能确认阴性,则继续在设施内管理及再次检查。
3. 除非对象疾病缓解,否则不允许回归社会。
4. 若再次检查多次无法确认阴性,可能转为长期或终身管理。
第15条(管理指定解除者的社会回归及保护观察)
1. 获得管理指定解除者,可迅速回归社会,免除佩戴颈圈、手铐、脚镣的义务。但贞操带及贞操胸罩的佩戴义务依然存续。
2. 对管理指定被解除者(下称“解除后人员”)适用依据《更生保护法》的保护观察。解除后人员每月有义务与保护官会面一次并接受简易检查。与保护官会面时若提出申请,可在监视下许可解锁清洗贞操带。贞操带解锁期间需以手铐等束缚。
3. 若解除后人员连续36个月维持对象疾病的阴性判定,则贞操带的佩戴义务亦免除。
4. 若在前项检查中确认一次阳性反应,则必须立即重新指定为需管理对象,再次开始强制入住设施。
5. 对检查结果的异议申诉,一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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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罚则
第16条(强制力及惩罚房的适用)
1. 被指定为需管理对象者若拒绝设施入住或治疗方针,将行使强制力令其入住,并科以至少一年的惩罚房收容。
2. 上述情况下,惩罚房收容于入住后立即开始。与外部接触受限,在完全集中的管理下实施教育项目。
第17条(检查官、医生的不正当行为)
1. 若检查官或医生存在篡改检查结果等不正当行为,即使本人未患病,也将成为强制入住对象,至少生活5年作为被管理者。
第18条(监护人的违反)
1. 对于相当于小学生及以下年龄的需管理对象(从自家通勤),若监护人未经设施许可试图解锁器具,则监护人本人将接受10年以下的强制管理。不论监护人是否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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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公共设备与管理责任
第19条(公共设备上安装器具的义务)
1. 所有公共设备必须安装能将锁链无钥匙固定的安装器具。
2. 安装器具由设施所在自治体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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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其他
第20条(本法的优先)
1. 本法优先于有关患有对象疾病的未成年人的其他法令、条例而适用。
2. 若法令间产生抵触,以本法规定为上位规定。
第21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亦适用于已被怀疑患有对象疾病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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